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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2007)[失效]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且当事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在确认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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