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7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鉴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 审计委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