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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沪东重机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附件二:
沪东重机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0)24号)

  许可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沪东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丰
  单位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346幢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沪东重机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沪东重机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沪东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沪东重机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首台核级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供货之前,按照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完成机组中全部核级设备及机组的鉴定试验。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沪东重机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核安全

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

名称

主要关键工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E级

10000 kW及以下应急柴油机的制造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成套

抗震类别:抗震I类

使用环境:安全壳外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 柴油机机体的铸造和加工、柴油机零部件的制造和加工

2 柴油机的总装

3 机组共用底座的制造和加工

4 柴油发电机组的总装

5 柴油发电机组的1E级鉴定试验

根据设备技术规格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柴油机的制造、机组共用底座的制造、柴油发电机组的总装及成套;完成柴油机的工厂试验及柴油发电机组的现场试验。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346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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