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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借款学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港、澳、台及外国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借款学生发放的、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就学地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地级市以上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承保本金和利息:13%
  承保本金:10%
  二、调整系数
  (一)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

助学贷款经验逾期违约率

(0,10%]

(10%,20%]

(20%,30%]

(30%,40%]

40%以上

调整系数

0.8

1

1.2

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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