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借款学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港、澳、台及外国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借款学生发放的、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就学地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地级市以上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承保本金和利息:13%
承保本金:10%
二、调整系数
(一)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
助学贷款经验逾期违约率
| (0,10%]
| (10%,20%]
| (20%,30%]
| (30%,40%]
| 40%以上
|
调整系数
| 0.8
| 1
| 1.2
| 1.5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