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并承担本保险自投保时起到保险责任终止前的下列风险管控义务:
(一)对借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诚实守信、个人征信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借款学生信息资料库,及时更新完善和管理借款学生读书、毕业、工作等各个时期的信息资料。
(三)配合被保险人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和清收工作,并协助被保险人对影响贷款正常回收的各类因素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时配合被保险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