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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条款费率的批复

  第六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的20%为限。
  第七条 借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但借款学生因违法犯罪遭受法律制裁不受此限;
  (三)地震、海啸。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全部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
  (四)被保险人未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贷款审批发放流程及要求进行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故意或伙同他人骗取或挪用贷款。
  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二)复息、罚息、滞纳金和违约金;
  (三)任何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贷款本金乘以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三条 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借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人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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