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039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产品(2010版)修订的审批请示》(华保报〔2010〕112号)及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华安财险)(审-信用)〔2010〕(主)1号。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
总 则
第一条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权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可选择投保本金加利息或只投保本金。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五条 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内未偿还的保险标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