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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14) 辅助图层:支持辅助图层在海图上自行添加标注港区、泊位、码头、禁航区、警戒区(线)、地物名称的功能;
  15)事件记录:支持在电子海图上进行重要事件记录和快速定位功能,可选择添加时间显示的图形符号。
  16) 经纬网格显示:支持选择性显示经纬度网格的功能。

  2.3.1.2渔业图层显示基本要求:
  渔业图层应作为一个独立图层,并可以单选或者组合选择显示渔区图、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渔业协定、拖网渔业禁渔线、禁渔区及禁渔线、长江口渔业管理区等图层。

  2.3.1.3船舶监管、事故调查功能基本要求:
  1) 轨迹回放:可以按单船、多船和区域指定相应的时间段回放船舶的历史轨迹。
  2) 数据导出:支持将轨迹回放的数据导出至excel文件或者文本文件,AIS数据还需支持将历史轨迹数据导出转换成符合IEC 61162标准的AIS语句的文本文件。
  3) 区域告警:船舶定位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并能在海图上设置报告线、禁航区等,根据船舶实时的位置信息实现船舶越界、进入禁航区等的告警。
  4)船舶定位监控: 实时监控船舶行驶的位置与状态,可显示经纬度、速度、航向、时间、船首向(如有)、矢量线(如有)、尾迹点等。
  5)船舶动态信息功能:主要包括船舶航行的位置与状态,显示经纬度、速度、航向、时间等。
  6) 船舶分类显示:可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船舶进行分组,如根据船舶的类型(商船和渔船)、终端设备的类型(AIS、公众移动通信、短波、超短波、雷达目标、北斗卫星、海事卫星、RFID等)、在线和不在线情况等对船舶进行分组和区分显示。
  7)定制船舶: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定制监控单船或者多船,定制的船舶要区别显示与非定制船舶,定制船舶的显示不受在线和离线条件的限制,在定制删除前定制船舶的特殊显示方式不得自动解除。
  8) 跟踪船舶:对于某一船舶可以进行跟踪监控显示,电子海图将随跟踪的船舶自动漫游。
  9) 模糊查询:可以按照船舶名称、MMSI、设备ID、呼号、作业类型、船东等不同条件模糊查询船舶,并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显示。
  10) 视频录制功能:船舶历史轨迹回放时可以自动进行回放轨迹的视频录制和存储功能,视频存储格式为“wmv”或者“AVI”。
  11) 提供当时显示海图窗口的海图快照、海图打印功能。文件可保存为BMP、JPG等图像格式。
  12) 搜索功能:支持拉框式圆搜、矩形和多边形搜索船舶功能。可以对系统平台接入的所有数据源的船舶进行搜索,并按照终端类型分成不同页的列表进行显示;列表右键支持居中定位、发短信、调船位、轨迹回放和临时分组功能;支持仅显示在线船舶的功能;支持将查询结果导出为excel文件。
  13) 事故记录维护:支持在海图上进行事故录入、查询及修改功能。
  14) 离线船舶显示要求:支持离线船舶显示和离线船舶时间设置功能。
  15) 船舶出入港的统计、管理:根据终端设备的进出港报告和岸基设备读取或接收的信息对船舶进出港进行统计和、管理和将统计结果导出生成excel文件。
  16)  船舶显示目标上的快捷功能:支持在电子海图上显示的船舶详细信息窗口上快速使用“定位”“轨迹查询”“调船位”“发短信”“搜救”等快捷功能。
  17) 开关机统计:根据船舶开关机的报告或者离线时间可自动统计任意地区的船舶开关机的情况,统计结果可以导出生成Excel文件。

  2.3.1.4船舶服务基本功能要求:
  1) 调船位:可单船、群组调船舶的即时位置。
  2) 设置船位报间隔:设置船舶动态信息自动上传到监控中心的时间间隔。
  3) 消息发送:普通消息、安全信息和搜救救助信息发送,发送信息可以按照不同的船舶终端选择性发送。
  4) 发送信息查询:按发送人、接收船舶、时间、指令类别、指令内容查询。
  5)接收信息查询:按发送船舶、接收时间、信息类别查询。

  2.3.1.5接收船舶报警和处理报警功能:
  1) 报警区域设置:可以在电子海图上编辑报警区域、区域类类型和自动保存功能。
  2) 禁航区域报警:进入禁航区域或者设定的报警区域自动报警。
  3) 接处警功能:声光方式提示船舶发送的遇险报警,报警仅能人工解除和进行后续的报警处置。
  4)历史报警查询功能:可以按照报警类型、报警船舶、报警时间查询历史报警信息。
  5) 报警处置的流程:报警处置的流程需满足各地渔船主管部门制定的渔业船舶报警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6)报警处置的数据流:船舶报警数据发送至卫星运营商数据中心(或陆地的基站),由卫星运营商数据中心(或陆地的基站)将数据发送至该船所属的省级渔船监管数据中心,省级渔船监管数据中心将数据向上转发至海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国家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向下转发至船舶所属的地市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县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各监管中心永久保存报警信息的原始内容(数据)。

  2.3.1.6台风预警和防台辅助决策功能:
  1)可直接从气象门或通过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的服务器获取实时台风信息。
  2) 可通过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的服务器按照年度台风信息下载仅2年的台风历史数据。
  3) 可通过台风的路径信息快速在电子海图上定位该路径点的台风信息,并显示相关台风信息。
  4) 支持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的预警功能,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以列表的形式展示。
  5)支持对7级风圈外一定区域的船舶设置为预报警范围。
  6) 支持将7级风圈和10级风圈内船舶以属地管理的结构导出生成excel文件,供防台辅助决策分析。

  2.3.1.7 调用视频监控系统功能:
  1) 可直接链接调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功能。
  2) 可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厂商提供视频监控接口协议的基础上实现等同接口协议的相关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

  2.3.2 管理平台的基本功能要求
  2.3.2.1采用B/S结构的WEB管理平台。
  2.3.2.2客户端用户的分配、认证和管理功能。
  2.3.2.3在线用户查询功能。
  2.3.2.4客户端用户权限的管理和分配。
  2.3.2.5船舶终端的管理功能。
  2.3.2.6船舶的统计功能:在线/离线船舶统计、船舶航行里程统计。
  2.3.2.7数据管理功能:
  1) 平台数据中心集中存储和管理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
  2) 支持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船舶数据库中调取和实时更新渔船基本信息。
  3) 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各级监管中心可以通过WEB管理平台浏览所有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可以编辑、录入、修改自己管辖区域的船舶基本档案信息。
  4)  船舶的基本档案信息下载功能:监控端软件在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自动下载船舶的最后一次船位和基本档案信息。
  2.3.2.8其它系统平台(异构)系统互联互通基本要求:
  支持其它系统数据的接入、显示、处理和短信息发送功能,数据交换由监控中心服务端程序实现。
  2.3.2.9平台接入数据源管理功能:
  1) 接入数据源的通信配置管理:可配置接入端的IP地址、端口号。
  2) 接入数据源的状态监控管理:AIS基站可以实时监测基站的运行状态,各接入数据源的通信状态。
  3)接入数据源的鉴权管理:可配置接入用户的用户名、密码。
  4) 接入数据源的数据管理:可配置管理各接入数据源,如AIS数据源、海事卫星数据源、北斗卫星数据源、公众移动通信数据源、短波/超短波数据源、RFID数据源、雷达数据源等。

  2.4 网络系统要求
  1)网络构架及组网所需的基本要求:
  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采用4级网络结构,第一级为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二级为海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三级为省/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第四级为地市/县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如见图1所示:
  注: 1、根据各地市实际监管的需要,可将地市和县区分解成第四级网络--地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和第五级网络--县区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
   2、乡镇和村社一级可以采用海区、省或市级建设的WEB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属地船舶的监管、服务。

  图1 系统网络结构图(略)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采用C/S+B/S网络构架。客户端监控软件采用C/S结构,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管理软件采用B/S结构。如见图2所示:

  图2 系统网络拓扑图(略)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间传输链路采用渔业专网或者租用专线的方式。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机房建设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的要求。
  2)海区级及省、市级管理要求:
  海区级、省级、市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是渔船动态监管服务的数据中心和指挥、协调中心,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自具体职责,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对应的管理规定,确保系统能够持续稳定运行,为渔船动态监管提供不间断服务。
  3)县(区)级管理要求:
  县(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是渔船动态监管服务的日常工作和船舶遇险救助的值守中心,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自具体职责,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对应的管理规定,确保系统能够持续稳定运行,为渔船动态监管和遇险救助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4)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中心需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职能和服务权限,制定适合自身的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其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运行管理包括: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管理及其他与之相关的工作。
  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1) 海图数据:符合IHO S57标准要求的官方电子海图。
  2) 海图显示:海图显示符合IHO S52标准显示要求,AIS目标显示应符合IHO S52标准的要求其它船舶。
  3) 系统容量:监控中心系统服务端可以同时处理船舶动态位置数据的能力不少于5000条/秒。国家级、海区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5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省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3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市级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2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县区及客户端软件支持大于10,000艘船舶的同时在线显示。
  4) 海图刷新速度:采用C/S结构的客户端监控软件应在2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海图刷新速度不大于2秒钟;采用B/S结构的WEB GIS在1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通过2M专线接入时海图刷新速度不大于2秒钟。
  5)渔业图层:可作为单独图层进行显示,支持选择性显示官方最新出版的渔区图、中韩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中越渔业协定、长江口渔业管理区等图层。
  6) 数据存储要求:数据库存储船舶动态数据时间不少于6个月,静态数据可以永久保存。
  7) 用户数量:每服务器支持不少于500个客户端用户的同时接入。
  8) 位置处理时间:不大于1s。
  9) 调位时间: 符合所调船位各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要求。
  10)报警消息的接收:接收平台间转发的报警消息时间不大于3秒钟。
  11) 系统内轨迹回放下载时间:监控客户端软件从监控中心数据库下载8小时内20000个位置信息时间不大于60秒。
  12) 轨迹回放时间:单船轨迹回放的时间不少于30天,区域船舶回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13) 多目标融合要求:
  A) 支持AIS目标按照IHO S52标准要求显示(B类按照蓝色显示,RGB值非别为0,0,64),卫星终端显示采用AIS目标三角形内切圆(如无AIS可以单独以圆形显示,红色代表北斗卫星终端、蓝色代表海事卫星终端),雷达目标按照矩形显示(显示方式为:AIS目标三角形作为雷达目标矩形的内接三角形),公众移动通信目标采用菱形表示(显示方式为:菱形为雷达目标矩形的外接菱形),如图3所示,其它目标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显示。

  图3 多目标融合示意图(略)
  B) 还可以采用位图的方式显示目标船舶,通过设置船舶显示的标签内容来进行多目标融合,船舶显示标签应通过可选择性的显示船舶安装的所有终端类型、终端ID和报位终端类型等内容。

3.平台总体框架



  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是多级中心结构,国家级数据中心作为宏观管理机构监管全国渔船动态数据,并对接入系统的数据中心鉴权认证。省/市级数据中心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管理平台的基本单元,负责接入数据源,省市级用户接入功能;海区级作为省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存储、备份中心和信息交换中心,海区级用户接入功能。如图4所示:

  图4 平台总体框架(略)

  3.1 平台总体结构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是涉及众多相关渔业部门的船舶动态管理、搜救救助、信息服务系统,除了满足渔船动态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服务需要以外,还需要与系统内相关的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系统以及其他涉海行业的船舶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资源整合,实现异构系统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如图5所示:

  图5 平台总体结构拓扑图(略)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平台是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集成、运行和管理的软硬件基础平台,其总体结构应包括以下应用服务基础平台、数据交换基础平台和船舶动态监管客户端基础软件。
  3.1.1数据交换基础平台
  是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其他异构信息系统集成的应用集成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交换平台是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集成的基础平台,是以业务、数据为导向和驱动的、可快速构建和接入、请求其它系统的基础软件平台。包含一系列标准协议与规范向外部系统提供各种数据接口,实现与外部系统和子系统的互联互通。

  3.1.2应用服务基础平台
  是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以及计算机房和信息安全体系等,是支撑整个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系统。包括如下子系统:
  1) 数据源接入:接入可提供船舶位置的各种数据来源,如AIS数据源、海事卫星数据源、北斗卫星数据源、CDMA数据源、短波/超短波数据源、RFID数据源、雷达数据源。
  2) 数据存储:存储采集自数据源的船舶位置数据。
  3) 报警服务:提供报警信息的分发,处理,存档管理服务。
  4) 发布服务:提供船舶位置数据的发布功能。
  5) WEB服务:提供系统配置管理功能及数据发布管理功能。
  6) 扩展接口:具有可与其他系统整合的数据接口能力。

  3.1.3船舶动态监管客户端基础软件
  该软件通过连接到监控中心实现下载数据,展示渔船动/静态信息、报警信息、播发短信息、安全相关信息、救助信息和实现相关业务功能,是面向用户最直接的应用类软件。包含如下子系统:
  1) WEB GIS: 提供B/S方式的用户界面。
  2) 标准海图显示:提供C/S方式的用户界面。
  3) WEB管理平台:提供用户管理自定义数据服务。
  4) 其他显示平台:其他用户。

  3.2 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模式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原则上以省/市级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国家级作为最高宏观管理机构掌握全国渔船的动态信息;海区级作为区域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存储、备份中心和信息交换中心;地市、县区通过渔船监管客户端软件接入省级建设的监管信息系统中心,实现对船舶的监管和服务;市级作为属地管理、遇险救助和信息管理的基本运行管理单位;县区级利用省级建设的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WEB管理平台收集和上报船舶的基本信息,是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乡镇以下级通过WEB GIS平台监管渔船,是最基本的监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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