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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的公告


  现将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40

天津

-0.95

河北

-1.35

山西

-2.39

内蒙古

-2.09

辽宁

0.32

吉林

-5.55

黑龙江

-2.98

上海

-0.53

江苏

0.08

浙江

-0.97

安徽

-3.58

福建

-2.42

江西

-1.64

山东

-1.64

河南

-0.85

湖北

-1.67

湖南

-0.72

广东

-2.21

广西

3.57

海南

-3.19

重庆

-3.38

四川

-4.05

贵州

-1.03

云南

-2.64

陕西

0.89

甘肃

-1.08

青海

7.53

宁夏

7.20

新疆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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