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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
(第33号)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旅行社经营模式,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指取得试点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

  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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