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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持有人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除本规程有规定外,由召集人规定。

  第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分别审议,逐项表决。单独或合计持有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可以提议修正议案,并提交会议审议。

  持有人会议不得对公告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全部议案在会议召开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表决结束。

  第二十条 持有人会议表决日后,召集人应当对会议表决日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进行核对。表决日无对应债务融资工具面额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律师签名。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公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在会议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及时将发行人答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召集人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持有人会议相关材料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持有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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