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0]第10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并于2010年8月27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NAFMII规程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持有人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 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 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第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