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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市场〔2010〕11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199号),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以下简称“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监督管理,并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进行招标备案和现场监督,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披露服务。

  前款所称债券,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铁道部招标发行债券的,适用本通知。

  二、债券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人、投标参与人等相关各方在招标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则,禁止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发行人招标发行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A级;

  (二)当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0亿元;

  (三)发行人规定投标利率区间的,利率区间不得低于50个基点(0.5%);

  (四)发行人不得对投标价位差或投标价位的连续性进行限制;

  (五)发行人不得设置基本承销额;

  (六)投标参与人不得少于30家。

  四、投标参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和较强债券定价能力的金融机构;

  (二)上一年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投标认购债券总量(不包括中央银行票据)的排名在前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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