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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0〕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
│序号│   项目名称   │           后续管理措施           │
├──┼──────────┼───────────────────────────┤
│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
│  │   变更审批   │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 │
├──┼──────────┤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 │
│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
│  │   变更审批   │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 │
├──┼──────────┤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
│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
│  │   变更审批   │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
│  │          │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
│  │          │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
│  │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
│  │          │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
│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          │的要求审批。                     │
├──┼──────────┼───────────────────────────┤
│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
│  │   费率核准   │,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
│  │          │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
│  │          │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
│  │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
│  │          │理办法》为准。                    │
├──┼──────────┼───────────────────────────┤
│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  │  事项变更审批  │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
│  │          │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
│  │          │为事后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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