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视看望
(一)获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信息后,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要及时了解病情和诊断情况向司领导报告后签报分管委领导。同时,协调办公厅、人事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委领导到医院探视慰问。
(二)获悉离休干部、正司局级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信息后,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按程序及时向司领导报告后签报委领导,同时通知离退休干部所在司(厅、局)和医务室。离退休前所在司(厅、局)负责人前往医院探视慰问时,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有关负责同志陪同。
(三)其他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获悉后,及时向人事司领导及其原所在司(厅、局)领导报告病情和诊断情况,同时通知医务室,协调人事司和相关司(厅、局)人员前往医院探视慰问。
(四)离退休干部在家久病卧床或长期住院的,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安排专人与家属保持经常联系,每季度到医院探望一次,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离退休干部年迈体弱长期不能外出活动的,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安排专人每月电话联系一次,每季度上门探望一次,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离退休干部治丧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治丧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离退休干部去世,丧事从简,原则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其原所在司(厅、局)派人,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成立治丧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治丧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离退休前担任实职的正司级干部的遗体告别仪式,按照分管业务工作委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的顺序,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遗体告别。
五、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去世,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家属,实行包干使用。丧葬补助费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