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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结项摘要两份。一份600字,主要内容是研究成果的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供报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阅;一份4000字,供编辑出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汇编》使用。摘要编写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UDC014.1/5(083.73)GB6447-86)执行。
  项目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两份摘要。电子文档用电子邮件形式或应刻录光盘随结项材料一同提交。

  专家评审意见表。

  (五)政法司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确定项目结项等级。
  (六)总局社科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验收时被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
  (七)经评审予以结项的,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项: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时间已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四)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五)严重违反经费开支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课题管理原则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总局和各研究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总局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总局每5年举行一次总局社科项目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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