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的中期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政法司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了解和确保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一)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政法司。
第二十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在中期检查阶段向政法司提交书面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补课题组成员或调整课题组成员排序。
(二)变动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结项项目须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设计完成研究任务,确保学术质量。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应填写《结项申请书》,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编写格式是否合乎标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后的结项材料报送政法司。
报送政法司的材料应包括:
结项申请书一份;
研究成果(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成果字数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研究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编写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UDC001.81 GB7713-8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