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招标制度。政法司印发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要求提出申请。
申请总局社科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寄送政法司。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条 政法司负责组织总局社科项目的评审。
(一)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政法司选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本年度立项名单及各项目资助金额。
(二)政法司向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立项通知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转交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不结项、不立项”原则。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总局社科项目研究的单位不能申请;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总局社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回执寄送政法司。政法司收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对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与配套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