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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在总结以往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社科项目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认立项的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促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总局社科项目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全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总局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指选题紧密结合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要学术价值,同时对体育工作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总局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立项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时,可以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一般只批准一次延期申请。
  第七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工作需要,政法司可设立委托研究项目,指定相关专家、学者对体育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列入总局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八条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申请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一般应为39周岁以下,已获硕士以上学位,尚未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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