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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九)基地挂靠单位应按照基地建设要求,设立负责基地日常工作的实体机构,在人员设置、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办公用房、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地方社科规划办等单位的支持,大力促进基地建设。

  基地挂靠单位每年对基地应有固定投入,对基地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本单位年度研究成果集等给予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与保障,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研究经费给与相应比例的配套。

  (十)基地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稳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组织本单位科研力量,制定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计划,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基地设主任、副主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地主要领导、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对本基地年度课题申报、学术活动内容,以及学术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基地每五年制定本基地学术发展规划,提出科研创新、学术活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措施和步骤。

  (十二)基地于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基地人员变动情况;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基地学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国家体育总局、其他部委、各省区市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项和结项项目;基地学者在正式出版物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年度开展的主要学术活动等。

  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基地建设、科研、学术活动等方面计划安排的内容。

  (十三)基地负责编辑出版本单位年度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集。

  (十四)基地以信息简报等形式不定期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基地有关情况,包括基地人员变动、重要学术信息、学术活动情况、最新学术成果摘要等。

  (十五)基地应配合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结项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鼓励研究人员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杜绝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四、基地工作检查和评估

  (十六)基地检查和评估采取单位自检、填报《评估报告书》、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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