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继续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要将土地治理项目中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集中,特别是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统筹资金安排,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各省应统筹安排2011年存量资金与增量资金,继续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第一,各有关省应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优先足额安排2010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第二,考虑到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宁夏等11省(自治区)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较大,11省(自治区)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示范工程项目总个数50%以上(含)的项目所需中央财政资金,应在2011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另50%以下(不含)项目所需中央财政资金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第三,其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立项、2011年续建的示范工程项目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第四,允许各省根据实际需要在2011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