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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五)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规范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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