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79号 2010年7月31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