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
(国海发〔2010〕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论证原则
4.2 论证内容
4.3 论证成果
4.4 论证程序
4.5 论证依据
4.6 论证等级
4.7 论证范围
4.8 论证重点
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5.1 资料内容
5.2 资料要求
5.3 现场勘查
5.4 现状调查
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6.1 项目基本情况
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
6.3 项目用海必要性
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
7.1 自然环境概况
7.2 海洋生态概况
7.3 自然资源概况
7.4 开发利用现状
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
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
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
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
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9.2 利益相关者界定
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
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
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
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
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
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
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
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
13 结论与建议
13.1 结论
13.2 建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资料来源说明
附录D(资料性附录) 论证重点参照表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其它用海论证工作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2342 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图式
GB 12343 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 12763.1-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
GB/T 17108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
GB 17378.1-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GB 17501 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
GB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海域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固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HY/T 123 定义2.1]
3.2 海域使用类型
根据不同的海域使用方式和特点所形成的海域差异性划分的海域类别。
[HY/T 123 定义2.2]
3.3 用海方式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HY/T 123 定义2.3]
3.4 宗海
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注:类型指海域使用类型中的二级类。
[HY/T 124 术语和定义3.2]
3.5 宗海图
按规定图式编绘的记载宗海位置、权属界址及相邻宗海关系等内容的图件,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
3.6 界址点
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HY/T 124 术语和定义3.4]
3.7 利益相关者
受到项目用海影响而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8 用海风险
项目用海施工期和营运期可能引发的突发性事故对所在海域和相邻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影响和损害。
4 总则
4.1 论证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坚持国家利益优先,维护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
4.2 论证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a)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
b)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c)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d)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e)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f)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
4.3 论证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成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根据论证工作的要求不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报告书编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报告表编制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4.4 论证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分析论证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
准备工作阶段:研究有关技术文件和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历史和现状资料,开展项目用海初步分析,确定论证等级、论证范围和论证内容,筛选、判定论证重点等,制定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方案。
实地调查阶段:根据项目用海申请,勘查现场,了解项目所在海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海岸线位置和开发利用现状;走访相关部门和用海单位、个人,了解海域确权发证与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情况,开展必要的现状调查。
分析论证阶段:依据所获数据、资料,分析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情况、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海合理性,提出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和论证结论。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分析论证的内容和结论,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可适当简化论证程序。
4.5 论证依据
4.5.1 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论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齐全、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文机关、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
4.5.2 标准和规范
海域使用论证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应全面、有效,引用时应标明发布机关、标准号(文号)、实施时间等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时,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标准值。
4.5.3 项目基础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宜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等,引用时应标明资料来源、完成时间等内容。
4.6 论证等级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按照项目的用海方式、规模和所在海域特征,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论证等级判定依据表1进行。当项目用海存在表1中未包含的用海方式时,可根据用海特征、用海规模、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用海风险等,按相近的用海方式界定论证等级。
同一项目用海按不同用海方式、用海规模所判定的等级不一致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论证等级。
一级、二级论证应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三级论证应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根据项目用海情况和所在海域特征,必要时可对相关内容开展专题论证,形成专题报告。
表1 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判据
一级
用海方式
| 二级用海方式
| 用海规模
| 所在海域特征
| 论证等级
|
填海造地用海
| 冶金、石化、造纸、火电、核电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一
|
其他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
| 填海造地≥10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填海造地(5~10)公顷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填海造地≤5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构筑物
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构筑物总长度≥500 m;用海面积≥1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构筑物总长度(250~500)m;用海面积(5~10) 公顷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构筑物总长度≤250 m;用海面积≤5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 跨海桥梁
| 长度≥2000m
| 所有海域
| 一
|
长度(800~2000)m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长度≤800m
| 所有海域
| 二
|
单跨跨海桥梁
| 所有海域
| 三
|
明挖海底隧道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一
|
暗挖海底隧道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二
|
海底仓储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一
|
海底水族馆等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二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人工鱼礁类透水构筑物用海
| 用海面积≥5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用海面积﹤50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其他透水构筑物用海
| 构筑物总长度≥2000m;用海总面积≥3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构筑物总长度(400~2000)m;用海总面积(10~30)公顷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构筑物总长度≤400 m;用海总面积≤1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围海用海
| 港池用海
| 用海面积≥1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1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蓄水用海
| 用海面积≥1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2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盐田用海
| 用海面积≥1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用海面积(20~100)公顷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2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围海养殖用海
| 用海面积≥1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一
|
用海面积(10~100)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1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开放式
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用海面积≥7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70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浴场、游乐场用海
| 用海面积≥30 公顷;占用岸线≥500 m
| 所有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30 公顷;占用岸线﹤500 m
| 所有海域
| 三
|
航道
| 长度≥10 km
| 所有海域
| 一
|
长度﹤10 km
| 所有海域
| 二
|
锚地
| 危险品锚地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二
|
其他锚地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三
|
温排水等开放式用海
| 核电、火电温排水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一
|
其他温排水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二
|
其他
用海方式
| 人工岛油气开采用海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一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所有规模
| 敏感海域
| 一
|
其它海域
| 二
|
海底电缆管道
| 海底输水管道、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等
| 长度≥20km
| 敏感海域
| 一
|
其它海域
| 二
|
长度(3~20) km
| 敏感海域
| 二
|
其他海域
| 三
|
长度≤3 km
| 所有海域
| 三
|
海底石油天然气等输送管道、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物质输送管道、海洋排污管道等。
| 长度≥5 km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长度﹤5 km
| 所有海域
| 二
|
海底电(光)缆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三
|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 所有规模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
| 所有规模
| 所有海域
| 二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污废水排放量≥3万m3 / d
| 所有海域
| 一
|
污废水排放量(1~3)万m3/ d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污废水排放量≤1万m3 / d
| 所有海域
| 三
|
倾倒用海
| 倾倒(工程)量≥500万m3
| 所有海域
| 一
|
倾倒(工程)量(100~500)万m3
| 敏感海域
| 一
|
其他海域
| 二
|
倾倒(工程)量(50~100)万m3
| 敏感海域
| 二
|
其他海域
| 三
|
倾倒(工程)量≤50万m3
| 所有海域
| 三
|
防护林种植
| 用海面积≥30 公顷
| 所有海域
| 二
|
用海面积﹤30公顷
| 所有海域
| 三
|
注1:并行铺设的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的长度,按最长的管线长度计。
注2:新增温排水和污水达标排放应考虑原排放规模。
注3:敏感海域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的河口和海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