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工商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原《
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