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