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0年9月1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月23日,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实行“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依据。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
三十五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2.《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
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
九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二、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制度保证和监督机制。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电总局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情况每月定期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