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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四、LED照明产品供货企业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投标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需包含LED照明产品制造;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含)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3.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4.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并已获得一定的研发成果,有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5.从事LED照明产品生产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有一年以上成功应用案例;
  6.产品符合《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并提供国家级电光源检测机构出具的LED照明产品检测报告;
  7.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
  (二)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供货及服务要求
  入围的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五、相关政策
  1.示范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2.示范项目可根据有关程序,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补助。
  六、奖惩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发国家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项目实施结果优秀的,将推荐参加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
  1.达不到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和项目设计要求的;
  2.任务下达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3.任务实施两年内未申请验收的。
  (三)实施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指标和服务的,或不满足道路、隧道、商业建筑等照明标准要求的,取消其供货及入围资格,并予以通报。

  附件二:
  编号(     )

  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                 
  申报单位(盖章):                 
  填 报  日 期:               

  表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登记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地方/中央

银行信用等级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单位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单位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短期贷款余额

 

经营范围及资质描述

(500字以内)

 

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预计)

备 注

销售收入

 

 

 

 

利  润

 

 

 

 

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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