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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的公告

  (五)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企业暂存的其它有关单证。

第三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存放要求及保管期限

  第七条 暂存企业须有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报关单证,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第八条 暂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单证一经入库,不得更换。企业单证管理人员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应自办结完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5年。

第四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理单及归档

  第十条 暂存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单,建立报关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理单时应使用海关指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理单后的报关单证应以每册50份单证整理造册,册面上应注明年份、册号、理单号、保管期限(附件1),并打印《理单清单》(附件2)一式3份,一份作为册内首页,一份单独整理装订保管,一份定期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主管地海关定期向单证暂存企业发送相关放行结关的报关单清单,企业对照实际存档单证检查归档单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反馈。
  第十二条 海关应对企业暂存单证的及时性、完整性情况实施实地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达1万份及以上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必须每年对其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未达1万份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应不定期实施抽查。检查和抽查以实地为主,核查所存单证的完整性、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地海关批准,暂存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暂存的报关单证及其信息。需查阅、复印和借阅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海关系统需查阅的,应向单证暂存主管地海关的单证管理部门提交《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附件3),经审核同意后,凭单证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通知单》(附件4)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企业查阅相关单证,企业应积极配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查询由代理报关企业集中代存的本单位报关单证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证件,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后,到代存企业查阅本单位相关单证,代存企业应积极配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人要求调阅被代理企业相关报关单证的,还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但不得调阅非委托单位的报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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