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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的公告


  附件1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保障报关单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法定单证,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并经认证后可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
  (一)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行暂存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第四条 报关单证企业暂存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适用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包括: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认为不适宜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除外。
  第六条 以下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应列入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归档范围:
  (一)海关已接受申报并放行(货物放行)结关的,盖有申报单位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手写联;
  (三)随附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的正本或复印件;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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