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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等人到宁波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蔡妍等人到宁波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1316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25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东方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韩国歌手蔡妍、SARA一行2人,于2010年7月10日到浙江宁波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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