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贯彻实施
《条例》力度,依法完善灾害救助相关制度
《条例》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对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前救助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各地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
要按照
《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规定,着力推进各级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款物调拨等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灾后重建等方面的良性互动的救灾社会动员机制,全面提高救灾社会动员能力。
(二)完善灾害应急响应制度。
要按照
《条例》规定抓紧各级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灾害救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细化实化应急响应程序和各项应急措施,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操作性和相互衔接,力争2010年基本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要依法切实履行民政部门承担的灾情管理职责,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建立灾情发布制度,完善灾害评估机制,完善灾害信息管理机制。
(三)完善受灾群众救助制度。
要按照
《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灾后过渡性安置制度,细化过渡性安置的对象确认、安置形式、支持措施等内容,依法维护好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要进一步规范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生活救助等传统业务,做好各项灾害救助政策间的合理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制度,制定和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灾害救助标准,完善灾害救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