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核审项目
| 判定标准
| 核审方法
| 核审结论
| 审查记录
|
2.4
| 生产设备
|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
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但个别设备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或具备的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不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不符合。
| 现场查看
核对设备清单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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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 完全符合规定,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规定,但与食品的接触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缝等情况,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
|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35)
|
3.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保养良好,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
| 现场查验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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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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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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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
|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 具有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且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 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符合;
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但比较陈旧或有少许误差,或实验室布局不太合理,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或不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不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的,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符合;
有委托合同或协议,且规范的,基本符合;
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委托协议的,不符合。
| 查看设备清单、必要时现场查看证书,查委托合同或协议
|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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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附件7:
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审查组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对申请人 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查,共计查出:
符合项 项。
基本符合项 项,分别是:
1. 5.
2. 6.
3. 7.
4. 8.
不符合项 项,分别是:
1.
2.
3.
4.
经综合评价,核审结论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 □基本符合需整改 □ 不符合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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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长(签名):
审查员(分别签名):
年 月 日
|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注:1.□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2.必要时可加附页。
附件8: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符合该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按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试产准予生产食品品种,自认合格后,向许可机关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9: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你(单位)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该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