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0〕47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省部共建实验室”)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北京市脑重大疾病重点实验室”等31个实验室为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31个实验室即进入省部共建建设实施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省(自治区、市)XXX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科技部将统一授牌。
2.请组织相关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论证和验收相关材料报科技部备案。
3.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要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依托单位要重点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并着力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要以省部共建为契机,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的发展。
4.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支持,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你们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实验室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
附件:
1.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名单
2.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2010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名单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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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脑重大疾病重点实验室
| 首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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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现代中药重点实验室
| 天津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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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药用分子化学重点实验室
| 河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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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省冶金设备设计理论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 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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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蒙古自治区白云鄂博矿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
| 内蒙古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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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省内分泌疾病重点实验室
| 中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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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省特种经济动物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中国农科院特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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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黑龙江省非常规油气成藏与开发重点实验室
| 东北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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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市可扩展计算与系统重点实验室
|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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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苏省干细胞与生物医用材料重点实验室
|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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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苏省纳米器件重点实验室
| 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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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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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徽省皮肤病学重点实验室
| 安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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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建省作物种质创新与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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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东省矿山灾害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
| 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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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河南省粮食作物生理生态与遗传改良重点实验室
| 河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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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北省环境卫生学重点实验室
|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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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南省中药粉体与创新药物重点实验室
|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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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东省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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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资源化学与药物分子工程重点实验室
| 广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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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四川省中药资源系统研究与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
| 成都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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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庆市山区桥梁与隧道工程重点实验室
| 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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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贵州省喀斯特山地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
| 贵州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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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云南省复杂有色金属资源清洁利用重点实验室
| 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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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陕西省西北旱区生态水利工程重点实验室
| 西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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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甘肃省荒漠化与风水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
| 甘肃省治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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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青海省高原放牧家畜营养与生态重点实验室
| 青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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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宁夏回族自治区颅脑疾病重点实验室
| 宁夏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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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疾病医学重点实验室
| 新疆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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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深圳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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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工绿色过程重点实验室
| 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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