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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结束后,应分析演练记录、评估材料,征求参演人员意见,对演练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背景信息,包括演练目标、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

  (二)参与演练的部门、组织和人员;

  (三)演练计划和方案;

  (四)演练评估情况;

  (五)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明确改进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以本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演练时,可简化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工作环节,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教育培训部门人员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参演人员、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抽查和问询等多种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达到突出实战效果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材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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