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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演练的范围:包括参演部门、人员和演练所涉及的场所、设备等。

  (四)演练的实施:按时间顺序制定演练的具体实施程序,每项程序要包括实施人员、实施内容、时间安排和概要说明等。如演练实施程序复杂、涉及较多场所、参演单位和人员,为确保演练有序进行,可对演练程序进行细化后编制演练脚本。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根据演练实际进程描述时间、场景、处置行动、指令旁白和解说词等。

  (五)考核标准:根据预案和演练目标,对演练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对象包括演练整体情况、参演人员的情况和有关应急救援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演练的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演练前,应充分考虑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制定演练安全注意事项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参演、观摩人员的安全。

  (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在演练前,要及时使用中、英文双语应急广播告知顾客,并安排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意外情况;

  (二)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单位在开展现场应急演练前,应加强重点区域、设备等的防护措施,在演练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演练前要明确专门的考核评估人员和程序,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三十一条 整体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可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文字、图片和声像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拍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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