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换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其参加本单位整体、专项应急演练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演练计划,开展以提高其专业救援处置能力为主的应急演练,并保证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应急演练,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应急演练,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和单项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重点岗位和危险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特别是应针对危险化学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单位外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应将本单位预案与可能危及的外部单位及属地政府预案相衔接,并有针对性的联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整体应急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重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增加应急演练的频次。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企业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涉及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在每年春季复工时和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以处置透水事故为主的整体演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面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