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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工作的组织管理。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应急演练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负责部门,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演练管理职责。

  (二)演练的实施。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演练要求,明确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三)演练的保障措施。针对整体、单项等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提出保障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四)演练的总结和考核。明确演练总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演练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通过演练整改问题、完善预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开展的整体、单项演练次数;

  (二)每次演练的目的、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四)演练的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安全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应当坚持预防与应对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全体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以具体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演练;

  (三)新招用的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了解本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报警、疏散等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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