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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5.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6.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单位。

  (六)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本市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完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的现场处置能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提高本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应急演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职责、磨合应急救援程序、评估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练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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