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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指信息〔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完善企业应急预案,规范企业应急预案演练,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印发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一)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

  (四)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生产企业;

  (五)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3.星级宾馆、饭店、度假村和旅馆等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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