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在附件2中列明。
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终裁确定的各公司的反补贴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四、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