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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关于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海关总署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在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受海关监管资源限制无法实现料号级商品与项号级商品一一对应、需要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的,进口料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出口成品按第六条处理。
  第三条 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四条 海关运用加工贸易信息化管理辅助平台实现料号级核销核算的,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第五条 料号级料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根据相关规定可予保税的消耗性物料与其他保税料件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第六条 出口成品采用成品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归并:
  1. 10位商品编码相同;
  2. 申报计量单位相同;
  3. 中文商品名称相同;
  4. 符合规范申报的要求。
  其中,涉及单耗标准与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因管理需要,海关或企业认为需要单列的商品不得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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