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1.2.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第18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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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2005年令第2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1.2.5外资股东减持 A股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2、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3、完税证明;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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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金退回境外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仅申请资金境内划转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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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结汇资金退回境外的购付汇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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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境外上市公司相关资金汇出购付汇额度审批
| 21.5.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境外开户及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及境外开户申请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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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购付汇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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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 21.6.1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汇出额度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提供相应依托凭证);
2、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批复;
3、核定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外汇备用金等时需审核企业境外专户余额对账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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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超出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外汇备用金汇出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必须由总局核准的特殊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凭证);
2、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
3、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1个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
4、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
5、前6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
6、企业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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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担保费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 [2000]105号);
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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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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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 21.9.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申请人初次办理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等说明);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个人薪酬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应提供: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经公证的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书面申请;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
3、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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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说明、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经公证的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经公证的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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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说明;认股期权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分配情况、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开立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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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22.1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核准
| 22.1.1保税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16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批准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4、章程;
5、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终止经营的证明文件(仅注销登记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8、变更、注销时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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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变更和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 [2000]3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2]1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所外法人会员需提供工商备案确认书);
2、钻交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其取得会员资格的证明;
3、章程及合同(独资会员无需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变更: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的正本及复印件;
3、钻交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说明);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6、申请日银行对账单;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验资报告;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中资机构凭上述1、2、5、6、8、9办理,其他机构凭上述1-9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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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
| 22.2.1钻石交易所会员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 [2000]3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2]16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16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人民币用途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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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钻石交易所会员购汇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所内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3、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4、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所外法人会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2、合同、发票的正本及复印件;
3、进所核准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4、正本进境备案清单或正本出口报关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5、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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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单证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结汇及非货到付款项下购付汇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2、 书面申请;
3、 进口合同;
4、 发票;
5、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1)信用证:开证书面申请(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2)托收:托收付款通知书(需银行加盖公章确认);
6、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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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23.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出口单位书面授权证明;
3、出口合同或协议;
4、银行出具收汇凭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划转核准(因汇率变动因素导致的多收汇除外):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划转核准:
1、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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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币资金池业务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说明);
2、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3、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4、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而拟定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5、外币资金池业务运作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等说明);
6、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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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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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说明);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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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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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税务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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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减持所得资金数额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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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境内机构其他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账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内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账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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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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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24.1境外贸易机构边境贸易结算账户(含对台小额贸易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开立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本国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边境贸易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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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核准[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 书面申请;
2、 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3、 对拟开立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使用情况说明或政府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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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申请;
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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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能反映最近一期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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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24.5.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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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境外法人所在国或者地区依法登记成立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账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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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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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境外法人所在国或者地区依法成立的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5.5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
1、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开户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合同;
5、开户申请人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6、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等说明);
2、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境外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说明) ;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如果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申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5.6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户:
1、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
5、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6、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7、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等说明);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
5、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6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变更和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8、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一期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7境外上市公司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 24.7.1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说明);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等。
|
24.7.2境外上市公司回购境外股票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7.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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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说明);
2、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核准件(复印件);
3、原账户资金若发生变化,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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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
4、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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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债务情况等说明);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情况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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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
2、拟开户银行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按规定履行审核业务单证的真实性、逐笔登记台账,反馈信息以及遵守各项规定等义务的说明)。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前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内容以及账户变更的原因等说明);
2、开户行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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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该机构从事外汇资金运用业务的核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变更和关闭账户的,还需提供原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
24.12保险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批复;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协议);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筹建期临时账户的关闭:
1、书面申请;
2、原筹建期临时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果公司不成立,需提供筹建组有关公司不成立的决议或保监会出具的不予成立的文件。
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开业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可不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6、外国投资者的背景材料;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
1、书面申请;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董事会批准有关增资的决议。
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关闭:
1、书面申请;
2、原临时增资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需提交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经营账户,需提交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如增资事项被撤销,需提供董事会有关公司撤销增资的决议或保监会不予批准增资的文件。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4、公司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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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资本金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资本金数额、股权结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等说明);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相关股权变更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设立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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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 [2000]3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2]164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1、书面申请;
2、《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
3、变更或关闭账户需提供开户核准件的银行留存联和企业留存联。
|
24.15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 24.15.1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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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2境外投资项下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等说明);
2、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3、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4.15.3保险经营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
2、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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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境外专用账户开立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证监会关于企业就其选定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已向证监会备案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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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说明;认股期权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的分配情况、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时,应同时开立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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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业产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含离岸账户)开立核准[1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外汇管理政策的批复(汇复[2006]2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外币保证金专用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0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立离岸账户的批复(汇复[2010]13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书面申请(包括境内机构成立的背景、批准成立和运行情况、开立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账户收支范围等);
2、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制定的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管理、账户收支管理、真实性审核材料、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报送等)或者开户银行制定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专用账户开立条件、收支范围、资金管理、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异常监测、真实性审核材料、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报送等);
3、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离岸账户开户行还应提供监管部门关于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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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 25.1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完税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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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等提取现钞: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提取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国际海运代理企业代理的外轮备用金、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时:
1、书面申请;
2、银行水单;
3、支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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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备案
| 1、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
2、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进出境口岸所在地所属分局
| 1、书面申请;
2、授权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分行名单、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公章样本(中资银行总行和外资法人银行提供,由所在地分局转总局);
3、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公章样本(非法人外资银行提供,由所在地分局转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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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提钞用途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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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相关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 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 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 政府领导人出访;
4、 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 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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