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超出招股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
15.2境内发行B股所筹集外汇资金结汇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B股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招股说明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5.3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外所募集资金、减持股票所得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权益)所得资金存放境外核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提供: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出售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提供:
1、书面申请;
2、资产(权益)的转让合同。
|
1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12]
| 1、书面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3、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4、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5、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入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7.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及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约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
17.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核准
| 17.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书面申请;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4、正式托管协议。
|
17.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变更核准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书面申请;
2、证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明材料: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账户名称、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变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业务方面相关情况说明、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仅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时提供)。
|
17.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缴还核准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关闭情况说明。
|
17.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审批
| 17.3.1本金汇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如需购汇汇出本金的,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3、有关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的说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7.3.2收益汇出核准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购汇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应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委托托管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2、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5、收益完税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7.3.3开放式中国基金规定限额以上申购赎回资金汇出入核准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
3、有关投资损益情况的说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8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账户、资金汇出入审批与外汇登记证核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8.1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
|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 托管协议草案;
4、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 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
18.2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4、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情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
2、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
3、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
4、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补充材料。
|
18.3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及购付汇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77号);
4、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等);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
18.4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投资付汇额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或合同;
4、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范本(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与前述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
19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9.1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外汇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5、风险敞口批复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9.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发行基本情况、资金调回计划等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正式招股说明书(可报光盘或其他电子文档,但涉及上市资金用途有关章节需留纸质文件);
6、境外上市有关费用清单及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7、如需从境内支付费用的,须提供相关外汇局核准件;
8、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申请表;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如回购、增发、债转股等其他表内事项变更);
4、资金调回、对外支付需提供进账单、支付凭证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债转股核准件、外债登记凭证(仅部分债转股时提供)。
|
19.3跨境结构性理财产品外汇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开办跨境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申请报告;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资格的批复;
3、跨境结构性产品分析及风险管理措施;
4、与上述申请相关的其他补充材料。
|
20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20.1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核准
| 20.1.1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他书面支付命令等);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1.2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外汇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2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3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外汇利润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本外币财务报表;
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4、完税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4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或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5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退汇原因等说明);
2、 原进口合同;
3、 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5、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6境内贷款项下境内债权人接受境外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境外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关于境内债务人违约及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通知书等);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已核实投注差情况,异地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提供企业已登记外债情况;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7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汇用途、结汇金额、人民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说明);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汇登记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房产转让合同;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0.8证券公司从事外币承销业务结束后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承销情况报告;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承销账户开立情况及对账单。
|
20.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令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7]7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同意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及开立账户的批复;
3、原购付汇凭证;
4、原计划方案;
5、纳税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21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21.1金融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 21.1.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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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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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证券公司从事外币承销业务购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购汇书面申请;
2、承销协议或合同;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自有外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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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 21.2.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 [1999]397号文)。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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