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登记凭证;
4、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仅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2.3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外债统计监测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6、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9、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令2004年第9号);
10、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还本付息书面申请书;
2、债务登记凭证;
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向境外单笔支付利息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完税或免税);
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债转资本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余额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2.4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 [1999]7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3、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5、被担保人在境内的,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被担保人在境外的,应当提供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外汇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设在境外的二级以上子公司的,应当提供境外一级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被担保人与境外一级子公司的股权关联证明文件。对外担保履约责任为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付款义务的,或者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用于收购境外注册企业股权的,应当提供国家发改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6、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核定、使用及履约情况(实行余额管理的担保人适用);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适用)、总行的书面授权书(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适用)、股权转让合同(境外注册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
12.5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登记
| 12.5.1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
2、《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
3、《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4、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5、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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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外债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
6、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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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2、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金融机构适用);
4、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以前没有此项业务的机构除外);
5、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初次申请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适用)、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12.7对外担保履约核准[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证;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2.8境内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临时预收汇额度及其他无关单注销业务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
1、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核准:
1、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2、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5、涉外收入申报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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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境内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额度及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3、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3、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
6、应提供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3、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4、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页面查询打印联。
|
13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3.1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审批与登记
| 13.1.1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及额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其中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说明);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其中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变更审批: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审批: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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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入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资金汇出凭证(仅资金汇入时提供);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仅资金汇入时提供);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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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境内政策性银行境外人民币放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书面申请(包括放款额度);
2、项目说明。
|
13.3境内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及预付货款额度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内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3、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4、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3、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提款或付汇登记页面打印联;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3.4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及延期收汇额度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7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09]108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境内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3、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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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4.1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已填写盖章的逐笔注明担保情况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说明);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4.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等说明);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3、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和收益证明文件;
5、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按照我国有关税法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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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说明);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外方出具的资产清理安排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14.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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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5.1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1999]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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