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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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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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品价值评估报告;
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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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的,提交由境外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中方企业已拥有换股所涉境外企业股权的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仅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时提供);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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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增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减资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资原因说明;各股东的减资信息说明,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说明,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式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的说明。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迁移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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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
| 10.5.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46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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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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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7、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464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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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1.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重大事项备案和注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
3、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3、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4、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金融类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证书;
6、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7、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变更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6、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重大事项备案: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券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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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境内居民法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6、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7、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8、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境内居民自然人应提供: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等说明);
2、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3、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5、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7、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8、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9、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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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说明);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如以外资并购方式返程投资,需提供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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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说明;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将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2、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仅办理融资的首次登记时提供);
3、招股说明书(仅公募上市后首次变更时提供);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仅境内机构提供);
5、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仅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供);
6、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7、上市当日市场价值证明材料(仅公募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提供);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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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付汇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
4、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汇款路径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等说明);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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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 1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 12.1.1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说明);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但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债权人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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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说明);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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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令2004年第9号);
4、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6、当年指标核定文件。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说明);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合并(需确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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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境内机构外债(转贷款)登记
| 12.2.1国务院各部委及金融机构外债定期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7、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外债合同(初次登记);
2、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的《外债签约情况表》(每月初5日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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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非金融机构外债逐笔登记[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7、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 [1997]612号);
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1、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8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打印页面(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6、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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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发行境外债券办理外债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5、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等说明);
2、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的批复文件;
6、资金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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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 当场办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 1、书面申请;
2、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复印件(仅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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