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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2010)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付汇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

4、银行出具的具有“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5、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7.1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1号)。

当场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2、出口合同及复印件(仅初次领单时提供);

3、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4、企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发送的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求。

7.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入“(注明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加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加入“加盖对台公司公章的出口专用发票”;(12)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8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8.1 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4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7、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8.2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5、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8.3未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及复印件(订立合同及收汇时应事先在贸易信贷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及提款登记)。

8.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2008年7月14日(含)后的收汇需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境内机构[7]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9.1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说明);

2、货物进出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佣金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暗佣或暗扣时提供);

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9.2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合同、发票;

3、税务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9.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书面申请;

2、公务出国人员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8];

3、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

 

9.4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3、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0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10.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10.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1.2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证明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有关材料;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1.4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8、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1.5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书面申请》;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9];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10.2.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2.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2.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0.2.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取得合法财产再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存原件);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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