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6.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7.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8.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9.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0.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1.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2.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3.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4.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5.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16.有自然发火倾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7.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8.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19.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0.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2.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23.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的。
24.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附件2
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盗采矿产资源的。
3.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