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三项监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工作中,注重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等执法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贵州局突出了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两个重点,开展了突出矿井检查和技术“会诊”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瓦斯隐患;召开了防治水现场会,积极推行先进的防治水技术。湖南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二季度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局要求开展的“一三一”行动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组织4个小组,由局领导带队,开展大检查,并对检查重点进行了细化。在“两节”、“两会”、“五一”等重点时段期间,各省局结合辖区煤矿特点,开展了定期监察,保证了重点时段的煤矿安全生产。
3.强化执法考核,保证按计划实施监察。各省局为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强化了执法考核,分别制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分局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河南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抽查执法案卷等方式进行考核,查阅资料包括各类文件、执法制度、月度执法计划、执法计划调整报告、文书评查报告等,抽查案卷包括安全专篇审查和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安全培训、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执法案卷。四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三项监察”的实施和考核内容、标准,对分局监察执法从执法主体、执法证据、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结案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同时对分局执法文书进行抽查,从文书制作、使用、送达、执行、结案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4.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安全监察自由裁量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印发后,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河南、湖北、重庆、四川、云南、宁夏、新疆等12个省局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实施标准》实施细则。辽宁局研究提出了执行《实施标准》的七项原则规定:一是明确实施标准的适用范围;二是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四是依法从轻处罚的原则;五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六是对多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七是不同数额行政处罚分设权限的原则。自2006年以来,该局连续四年被辽宁省政府评为执法标杆单位。江苏局严格执行《实施标准》,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按照罚款200万元的上限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上半年,该局辖区内杜绝了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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