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明长城长度数据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09〕80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我国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规范各省省域范围内明长城长度数据发布工作,我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合作开展长城地理信息资源调查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明长城长度数据属于国家重要基础地理信息,由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其发布审核工作。各地明长城相关长度数据(包括调查长度数据),应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部门共同报经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测绘局批准后公布。
二、已由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调查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提出异议的明长城段落,其长度原则上应计入进行调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长城长度。
三、对于位于两个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带,明长城段落的长度计算存在争议的,应由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协商确定,不涉及段落的所有权及管辖权归属。